發布時間: 2024-08-14 09:22:21 來源:勤卓環試
在QC/T 413-2002 汽車電氣設備試驗標準中,含括了各種的試驗要求,其中有關于溫濕度部分、振動試驗部分、鹽霧腐蝕部分等等試驗。今天,小編要和您分享的文章內容是,QC/T 413-2002 汽車電氣設備耐溫度性能試驗標準。
1.耐低溫性能
產品應按表1規定所選的下限貯存溫度進行8h的低溫試驗。產品恢復常溫后,其性能應符合3.2.2規定。
2. 耐高溫性能
產品應按表1規定所選的上限貯存溫度進行8h的高溫試驗。產品恢復常溫后,其性能應符合3.2.2規定。
表一
產品安裝部位 |
下限工作室 |
下限儲存溫度 |
上限工作溫度 |
上限儲存溫度 |
裝在發動機上的產品 |
-40
-30
-20 |
-40 -30 |
120;105;100 |
130;115;100 |
裝在發動機罩下或受日光照射的產品 |
85;70 |
95;80 |
||
裝在其他部位的產品 |
65;55 |
75;65 |
||
a 對應于-40及-30下限工作溫度時的下限貯存溫度。 b 對于-20下限溫度時的下限貯存溫度。 |
3.耐溫度變化性能產品應按GB/T 2423.22 中試驗Na的規定進行溫度變化試驗。試驗時的低溫和高溫值為選定的表1中的下限和上限工作溫度值;在每一種溫度中的暴露時間取決于試驗樣品的熱容量(即以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為準),由產品標準規定,建議采用1h或2h;溫度轉換時間為20s~30s;循環次數為5次;產品一般在不工作狀態下經受試驗。當產品標準要求時,試驗產品可處于運行狀態。試驗結束后,產品仍應符合 3.2.2條的規定。對產品的初始檢測、恢復和最后檢測項目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
4. 產品耐溫度、濕度循環變化性能產品應按 GB' T 2423.34的規定在-10℃~65℃之間進行10個循環的溫度/濕度組合循環試驗每個循環為 24h,其每個循環周期中的溫度和濕度的變化情況如圖所示。低溫段不工作,高溫段是否工作應在產品標準中做出規定。試驗結束后,產品仍應符合3.2.2條的規定。對產品的恢復條件和除去表面潮氣的措施有要求時,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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