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1-04-29 來源:勤卓環試
將被試產品(元器件、組件、部件或整機)置入氣候環境箱進行試驗時,為了保證被試產品周圍氣氛能滿足試驗規范所規定的環境試驗條件,氣候箱工作尺寸與被試產品外廓尺寸之間應遵循以下幾點規定: a) 被試產品的體積(W×D×H)不得超過試驗箱有效工作空間的(20~35)%(推薦選用20%)。對于在試驗中發熱的產品推薦選用不大于10%。 b) 被試產品的迎風斷面積與該斷面上試驗箱工作室總面積之比不大于(35~50)%(推薦選用35%)。 c) 被試產品外廓表面距試驗箱壁的距離至少保持100~150mm,(推薦選用150mm)。 上述三點規定實際上是相互依存和統一的。以1立方米正方體箱子為例,面積比為1:(0.35~0.5)相當于體積之比為1:(0.207~0.354)。距箱壁100~150mm相當于體積之比為1:(0.343~0.512)。總括上述三點規定,東莞市皓天氣候環境試驗箱的工作腔容積至少應是被試產品外廓體積的3~5倍。作出這種規定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被試驗件置入箱體后擠占了流暢的通道,通道變窄將導致氣流流速的增加。加速氣流與被試驗件之間的熱交換。這與環境條件的再現不符,因為在有關標準中對涉及溫度環境試驗都規定試驗箱內試驗樣件周圍的空氣流速不應超過1.7m/s,以防止試驗樣件和周圍氣氛產生不符合實際的熱傳導。在空載時試驗箱內平均風速為0.6~0.8m/s,不超過1m/s,滿足a)、
1、 兩點要求所規定的空間及面積比時,流場的風速可能增大(50~100)%,平均高風速為(1~1.7)m/s。滿足標準規定的要求。如果在試驗中不加限制地加大試驗件的體積或迎風斷面積,則實際試驗時氣流風速將增大到超出試驗標準所規定的高風速,其試驗結果的有效性將受到懷疑。
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變溫速率的選擇
普通的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沒有降溫速度的指標,從環境溫度降溫到標稱的低溫度的時間一般為90~120min。高低溫交變試驗箱、高低溫試驗箱都有變溫速度的要求,其變溫速率一般要求1℃/min,在此速率的范圍內速度可調。而快速溫度變化試驗箱的變溫速率較快,升溫、降溫速率可以達到3℃/min~15℃/min,在某些溫度段升溫、降溫速率甚至可以達到30℃/min以上。 各種規格、速度的快速溫度變化試驗箱的溫度范圍一般都是相同的,即-60~+130℃,但考核降溫速度的變溫范圍卻不盡相同,根據試驗不同的試驗要求,高低溫快速溫變試驗箱變溫范圍有的是-55~+80℃,而有的是-40~+80℃。 關于快速溫度變化試驗箱的變溫速率有兩種提法,一種是全程平均升降溫速度,一種是線形升降溫速度(實際上是每5 min平均速度)。全程平均速度是指在試驗箱的變溫范圍內,高溫度與低溫度之差值與時間之比。目前國外各環境試驗設備生產廠家提供的變溫速率的技術參數都是指的全程平均速率。線形升降溫速度指在任意的每5 min時間段內,能夠保證的變溫速率。而實際上對于快速溫度變化試驗箱來說,保證線形升降溫速度的難度大、關鍵的一段是,在降溫段后的一個5 min的時間段內,試驗箱可以達到的降溫速率。從某種角度講,線形升降溫速度(每5 min平均速度)更科學。因此試驗設備好具有全程平均升降溫速度和線形升降溫速度(每5 min平均速度)這兩個參數。一般來說,線形升降溫速度(每5 min平均速度)是全程平均升降溫速度的1/2。